拖吊原因深度解析!這些情況你可能不知道會被拖車

Chizz
By Chizz · 2024-03-01

你的愛車被拖吊場帶去「保管」了嗎?最常見的拖吊原因非違規停車莫屬了,但你知道還有哪些情況也要移置拖吊場保管嗎?本篇文章將帶你了解法規上除了違規停車,還有哪些情況會成為車輛需要移置拖吊場保管的原因!

一.拖吊原因有哪些?

(一)違規停車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規定,車輛停在以下位置,將依同條第四項規定移置保管:

  1. 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 
  2. 在設有彎道、險坡、狹路標誌之路段、槽化線、交通島或道路修理地段停車。 
  3. 在機場、車站、碼頭、學校、娛樂、展覽、競技、市場、或其他公共場所出、入口或消防栓之前停車。 
  4. 在設有禁止停車標誌、標線之處所停車。 
  5. 在顯有妨礙其他人、車通行處所停車。
  6. 不依順行方向,或不緊靠道路右側,或單行道不緊靠路邊停車。 
  7. 於路邊劃有停放車輛線之處所停車營業。 
  8. 自用汽車在營業汽車招呼站停車。 
  9. 停車時間、位置、方式、車種不依規定。 
  10. 於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違規停車。

(二)其他拖吊原因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以下情形須以移置保管處理:

汽車

使用吊銷、註銷之牌照第12條第1項第4款
牌照吊扣期間行駛第12條第1項第6款
牌照經繳銷、報停、吊銷、註銷,無牌照仍行駛第12條第1項第8款
車牌遺失不報請公路主管機關補發,經舉發後仍不辦理而行駛第12條第1項第10款
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吸食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或其相類似之管制藥品第35條第1項第1款、第2款
不依規定申請登記配備有車輛點火自動鎖定裝置之汽車第35條之1第1項、第2項
汽車所有人、汽車買賣業或汽車修理業,在道路上停放待售或承修之車輛者第57條第2項
肇事車輛機件及車上痕跡證據尚須檢驗、鑑定或查證者,得予暫時扣留處理;而未經扣留處理之車輛,其駕駛人或所有人不予或不能即時移置,致妨礙交通者第62條第6項

機車

一、未依規定領用牌照行駛。 
二、使用偽造或變造之牌照。
三、牌照借供他車使用或使用他車牌照。
四、已領有牌照而未懸掛或不依指定位置懸掛。
五、牌照業經註銷,無牌照仍行駛。
六、牌照遺失不報請該管主管機關補發,經舉發後仍不辦理而行駛。
第71之1條第1項、第2項
機慢車駕駛人,駕駛慢車經測試檢定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或吸食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及其相類似之管制藥品者第73條第2項
拒絕酒測第73條第2項

二.拖吊原則

以北市為例,根據臺北市交通警察大隊說明,拖吊原則如下:

  1. 以重要幹道為優先,巷弄內除併排、民眾報案檢舉擋道、消防通道或其他急迫影響公共安全車輛優先拖吊外,其餘以舉發為主。
  2. 假日以花市、玉市、夜市、百貨公司、大賣場、遊憩場所、車站等重要幹道優先執行拖吊。
  3. 深夜時段(零至六時)停車,若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違規停車情形,施予勸導;而併排停車、於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違規停車或停車顯有妨礙消防安全之虞,或妨礙其他人車通行經人檢舉者,會照樣開罰並拖吊處理!

三.結語

看完文章後是否對拖吊車輛的原因有更申訴的了解呢?想看更多有關交通罰單的文章也可以到我們的網站罰單申訴.com,一起變成交通罰單小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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