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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車別玩手機!手持行動電話竟是這下場!小心被科技執法!
本文探討開車時使用手機的法律規定及罰款金額,以及使用手機的安全性與影響。法律解釋清晰明確,讓讀者對於使用手機的行為有了更清晰的認識。想要更深入了解相關資訊,繼續閱讀本文以獲取更多實用的知識和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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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愛車被拖吊場帶去「保管」了嗎?最常見的拖吊原因非違規停車莫屬了,但你知道還有哪些情況也要移置拖吊場保管嗎?本篇文章將帶你了解法規上除了違規停車,還有哪些情況會成為車輛需要移置拖吊場保管的原因!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規定,車輛停在以下位置,將依同條第四項規定移置保管: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以下情形須以移置保管處理:
使用吊銷、註銷之牌照 | 第12條第1項第4款 |
牌照吊扣期間行駛 | 第12條第1項第6款 |
牌照經繳銷、報停、吊銷、註銷,無牌照仍行駛 | 第12條第1項第8款 |
車牌遺失不報請公路主管機關補發,經舉發後仍不辦理而行駛 | 第12條第1項第10款 |
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吸食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或其相類似之管制藥品 | 第35條第1項第1款、第2款 |
不依規定申請登記配備有車輛點火自動鎖定裝置之汽車 | 第35條之1第1項、第2項 |
汽車所有人、汽車買賣業或汽車修理業,在道路上停放待售或承修之車輛者 | 第57條第2項 |
肇事車輛機件及車上痕跡證據尚須檢驗、鑑定或查證者,得予暫時扣留處理;而未經扣留處理之車輛,其駕駛人或所有人不予或不能即時移置,致妨礙交通者 | 第62條第6項 |
一、未依規定領用牌照行駛。 二、使用偽造或變造之牌照。 三、牌照借供他車使用或使用他車牌照。 四、已領有牌照而未懸掛或不依指定位置懸掛。 五、牌照業經註銷,無牌照仍行駛。 六、牌照遺失不報請該管主管機關補發,經舉發後仍不辦理而行駛。 | 第71之1條第1項、第2項 |
機慢車駕駛人,駕駛慢車經測試檢定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或吸食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及其相類似之管制藥品者 | 第73條第2項 |
拒絕酒測 | 第73條第2項 |
以北市為例,根據臺北市交通警察大隊說明,拖吊原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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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探討了未繫安全帶的處罰標準,此外也討論了計程車司機遇到未繫安全帶的應對方式,以及可不繫安全帶的特殊情況,並提供了申訴技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