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人穿越道臨停違規?解析臨停罰則、罰款標準與申訴方式!
臨時停車看似無害,但若不符合規範,可能會面臨罰款,甚至愛車被拖吊!如果你已經收到臨時停車罰單,別急著繳費,先確認是否符合申訴條件,或尋求專業協助,爭取撤銷罰單!
你有過併排臨時停車嗎?明明只是停3分鐘卻被開2400的罰單!到底該如何保障自身權益啊!本篇文章帶你一次搞懂併排停車與臨停的定義與標準,還有該如何轉寫申訴主張,一起來看!
根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條的規定,停車是指「車輛停放於道路兩側或停車場所,而不立即行駛」的情況。
而根據105年9月5日於105年度高等行政法院及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法律座談會決議中,併排停車的認定並不需要實際有一輛車停在合法停車格中才構成違規。 只要違規車輛與道路旁設有的停車格併排停靠,導致車身部分佔據車道,即可構成併排停車的違規。不論停車格中是否已有車輛停放,這樣的併排停車行為可能會影響其他道路使用者的行車視線或迫使其變更車道,增加交通事故的風險。因此,即便停車格空置,與其併排停車仍屬違規。
而根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二項之規定,汽車駕駛人停車時,有併排停車之情事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2,400元罰鍰,並記違規點數1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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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第3條規定,臨時停車則是指「車輛因上、下人、客,裝卸物品,其停止時間未滿 3 分鐘,保持立即行駛之狀態」,依交通部的解釋,臨時停車必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車輛因上下乘客或裝卸物品而暫時停靠,駕駛人可以隨時返回車輛並立即行駛,且停放時間不超過3分鐘。只有在這些條件都滿足的情況下,才屬於臨時停車。
若有併排臨時停車的情況,依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5條第四項規定,可處新台幣300元到600元之罰鍰!
併排停車 | 併排臨時停車 | |
---|---|---|
法條依據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二項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5條第四項 |
罰鍰最高金額 | 2400元 | 600元 |
違規記點 | 記1點 | 不記點 |
用戶短暫將車輛臨時停靠在超商外,整個過程不超過兩分鐘。然而,他收到了一張罰單,指控他在此期間併排停車。用戶認為自己只是臨時停車2分鐘,並未真正造成交通阻塞或妨礙其他車輛通行,因此希望對這張罰單提出申訴。
為我們針對該情況撰寫了一份有力的申訴,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論證:
最終,將原本的「併排停車」罰單改為「併排臨時停車」,幫助用戶減少了1,900元的罰鍰!
看完文章有對併排停車的規定更清楚嗎?撰寫申訴主張時,通過細緻的事實描述、有力的法律引用,以及對證據的嚴謹質疑,會對自己的申訴立場更加有利!希望這個案例能讓大家更了解臨時停車與違規停車之間的區別,也提醒駕駛朋友們注意相關法律規定,避免因一時疏忽而受到不必要的處罰。
我們是一群具有法律與科技專業背景的團隊,通過分析法律條文、判決書及申訴經驗來強化您的申訴主張。
我們會根據您的具體情況,精心撰寫最有利的申訴主張,並提交申訴。我們會確保每一份申訴文件都充分考慮到您的利益,並以最完整和有力的方式進行呈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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